廣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定期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 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查,對沒有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從當年7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一、廣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區)
對本市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對本單位離退休人 員進行資格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抽查核實。
二、異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提供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國內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機關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意見;
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使館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 的出具居住國所在地公證機關證明;
香港地區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總署”或“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澳門地區定居的:出具“澳門民政總署”或“澳門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台灣地區定居的:出具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從國外或港、澳、台等地區回國探親的離退休人員,可提供相應的定居證明與入境證明。
以上第 2 、 3 、 4 項境外定居人員所出示的定居證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時間和當年的年齡。